今天是:
学校首页  |  加入收藏
行政工作部

沈阳工学院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有关规定



 沈阳工学院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畅通报告渠道,明确相关责任,确保学校及时准确掌握信息和有效指挥处置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严重危及师生员工财产安全、生命安全、校园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学校及校外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处理的事件。包括以下事件:

自然灾害事件;

(二)事故灾难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

食品安全事件

治安案件事件

学校稳定事件;

(七)网络安全事件;

考试安全事件;

异常群体访事件;

(十)社会安全事件;

十一学生中发生的因疾病、自杀、溺水等死亡事件

(十二)教职工中发生的因疾病、自杀、溺水等死亡事件

十三学生、教职工中发生自残、自虐、离校出走、失踪等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必须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及时准确、言简意赅、安全保密”的原则。

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信息报告主体主要由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党群工作部(负责上级党委报告)、行政工作部负责向地方政府和省教育厅报告)组成。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各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信息接收、传递、处理、报送、跟踪等环节的紧密衔接。

严格执行信息报告时限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启动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校内信息报告工作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立即以电话方式向上级党委地方政府省教育厅报告信息,并于事发后及时报送相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规范信息报告内容。各有关单位在报告信息时要说明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到事情处理完毕。

第七条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程序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并在核实情况后的第一时间以电话等方式向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报告。事发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也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了解情况,以便后续配合校内外相关部门调查。

(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的负责人要在接到报告后的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点。在掌握相关情况后,业务管理部门要立刻通知分管校领导,同时,后勤保障部要将本规定中发生的第二条第(一)至(十一)项的事件立即通过电话向地方政府和省教育厅汇报相关情况,并授权专人与上级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涉及“稳定”性质的突发事件,由党群工作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告。

(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事发后负责及时完成突发事件有关情况报告的起草工作,行政工作部负责完成文件制作党群工作部行政工作部分别上级党委和地方政府省教育厅报送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初报完成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还要根据事件进展及处理情况负责起草续报和终报的报告文稿,由行政工作部负责制作文件,党群工作部行政工作部分别上级党委和地方政府省教育厅报送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五)突发事件信息反映的情况处置完毕后,各相关部门与单位要将与之相关的所有文字材料、音像资料等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要防止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丢失泄密。

第八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应急工作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第九条  对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虛报的,对获悉师生发生突发事件而未及时到位进行处理的,或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犯有严重过错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以往发布的涉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有关内容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在行政工作部,自2020年615日起实施。

 

   Copyright©2018 党政办公室       邮编 :113122      电话:024-56618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