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行政印章(以下简称“校印”)、学校党委印章、学校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学校领导名章;各单位行政、党总支印章及内设机构印章;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其他经学校批准制作的印章。
第二条 行政工作部是学校印章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样式
第三条 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五角星或党徽。业务专用印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并兼顾传统习惯刻制,应含“用途+专用章”字样。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四条 印章印文使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规范汉字,所刊名称为规范性全称。
第五条 印章的尺寸和材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一节 印章的刻制
第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印章应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第七条 校印、学校党委印章、学校钢印的刻制,由行政工作部根据上级单位和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八条 新成立、更名的单位提交刻制印章申请,由行政工作部根据上级单位和公安部门的相关程序要求统一办理。
第九条 因印章损毁重新刻制的,由印章使用单位到行政工作部上缴原印章,留存原印章印模,并按照第八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及其他印章的刻制,由印章使用单位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行政工作部审核后统一刻制。
第二节 印章的启用
第十一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行政工作部办理登记备案和启用手续,留存新印章印模。印章启动手续办理完毕后,新印章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凡未按本管理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一节 印章的保管
第十三条 校印、学校钢印和学校领导名章由行政工作部保管。学校党委印章由党群工作部保管。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发票章、财务专用章由资产财务部保管。其他印章由印章使用单位指派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场所应确保安全。印章不得携带出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的,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派印章管理人员现场司印。
第十五条 如发生印章遗失,印章使用单位应立即向行政工作部报告,按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备案,并按照第八条相关规定申请重制印章。
第二节 印章的使用
第十六条 校印、学校党委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公文、公函等;
(二)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三)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四)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证件材料及其对照的复印、翻译证明件;
(五)以学校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证明材料等;
(六)其他应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同、协议、公函等;
(二)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提交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三)其他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名义办理,应由校长签署的业务文件,使用校长名章;
(二)以学校党委名义办理,应由党委书记签署的业务文件,使用党委书记名章;
(三)以学校或校领导的名义,应由校领导签署的合同、协议、公函、证书、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四)其他经校领导授权可使用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学校领导名章不得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合同协议事项的审批环节,不得用于财务相关单据及审批材料。
第十九条 校级业务专用章、各级各类印章使用由印章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规定,确定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
各单位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对外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业务性联系。
第二十条 使用校印、学校党委印章、钢印、法定代表人名章,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一)一般程序,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其中,分管校领导认为应提交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应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二)重大事项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在用印申请前报相关议事决策机构审议、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履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用印程序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三)合同协议用印程序,按照合同协议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经审批后用印。
(四)公文用印程序,按照公文管理相关规定报学校领导签批后用印。
第二十一条 校印使用申请采取以办公系统申请为主,纸质申请为辅的模式,申请人应按相关程序要求,清楚填写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校印使用审批根据申请形式相应采取审批人登录办公系统审批或书面签字审批的形式。
各单位用印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人审批前应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校印司印人应核对用印材料及申请审批情况的一致性。申请审批手续及流程不齐全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领导名章的使用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填写《沈阳工学院印章使用审批单》,由所在单位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使用单位不予用印: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滥用审批权限;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三)申请事由与学校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四)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或纸张上用印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使用印章时,应将印章摆放端正,用力均匀,确保印迹清晰、美观、标准。
用印文件中如有落款和日期,应在相应位置盖章,要求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文件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的,应在相应的连接线上或纸页边沿再加盖前后相一致的印章。钢印应加盖在证书、证件的个人照片上。
需要密封的文件、信函等材料,印章应盖于信封两侧封口处。
第二十六条 印章使用过程中出现印迹扭曲、模糊等不规范的情况,原则上应另行制作材料,重新规范用印,并收回原材料,统一销毁处理。
第五章 印章的废止和销毁
第二十七条 因单位撤销、更名、印章毁损、学校领导职务变更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使用单位或继受单位应在印章失效五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工作部上缴原印章,行政工作部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年底统一归档,由学校档案馆封存。
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工作部每年度对各级各类印章进行清查,更新印章使用状态,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对于印章管理和使用中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印章使用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审批,对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主要责任,应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印章管理人应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人员在管理和使用印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承担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工学院印章管理办法》(院字〔2014〕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行政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沈阳工学院印章刻制审批单
2.沈阳工学院印章启用审批单
3.沈阳工学院印章使用审批单
4.沈阳工学院党章使用审批单
5.沈阳工学院钢印使用审批单
6.沈阳工学院印章废止、销毁交接单
2014年5月制定;
2019年9月修订。